北京市怀柔区科学技术委员会
关于印发《北京市怀柔区科技计划项目
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镇、乡人民政府,各委、办、局:
为规范和加强怀柔区科技计划项目的管理,提高项目管理的效率,保证管理的公开、公正和科学,根据国家、北京市有关管理制度,结合本区的实际情况,特制定《北京市怀柔区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北京市怀柔区科技计划项目经费管理办法
北京市怀柔区科学技术委员会
2017年12月7日
附件
北京市怀柔区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怀柔区科技计划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的管理,提高项目管理的效率,保证管理的公开、公正和科学,依据《北京市进一步完善财政科研项目和经费管理的若干政策措施》(京办发〔2016〕36号)、《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课题)管理办法(试行)》(京科发〔2016〕771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由怀柔区科学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区科委”)立项,并由怀柔区财政科技经费(以下简称“区科技经费”)拨款支持的项目。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项目是指为实现怀柔区经济社会发展的主要目标,根据怀柔区科技发展规划,由区科委支持在怀柔地区注册并经营的法人单位承担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示范、成果转化应用等相关活动。
第四条 项目管理遵循职责清晰、科学规范、公开透明、监管有力、绩效导向的原则,以进一步优化科技资源配置,充分调动科研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形成充满活力的科技管理和运行机制为目标。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五条 项目的管理责任主体是区科委。项目的参与主体包括项目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和咨询专家。项目承担单位是项目的实施单位,是项目实施和经费管理使用的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是项目实施和经费管理使用的直接责任人。咨询专家是指接受区科委委托,对项目进行评审与论证的个人。
第六条 区科委主要职责包括:
(一)制定项目管理制度并监督执行;
(二)审议、确定立项项目,组织立项方案论证,下达项目任务,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怀柔区科技计划项目任务书》(以下简称《任务书》),项目调整和撤销;
(三)按项目《任务书》规定的额度划拨区科技经费;
(四)对执行中的项目进行指导、评估和监督检查,协调并处理项目执行中的重大问题;
(五)组织项目验收;
(六)开展项目档案工作管理;
(七)开展项目信息公开工作管理;
(八)开展项目的绩效考评管理,考评管理对象为项目承担单位。
第七条 项目承担单位主要职责包括:
(一)开展项目可行性研究,提出《怀柔区科技计划项目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配合区科委完成《实施方案》及经费预算论证,进行项目招标工作,与区科委签订《任务书》;
(二)落实项目实施的配套条件和经费,建立稳定的研究团队,完善科研管理和科研财务制度;
(三)负责项目实施,及时向区科委报告项目实施中的重大事件,提出项目调整和撤销申请;